先別急著跟第三者攤牌,觀察先生與第三者的關係,研判先生是短暫的迷惑,或正計劃拋棄家庭與第三者共效于飛;衡量內外形式,尋找有利於己之資源,以靜制動。
預告即將訴諸媒體的興師問罪,若未獲回應,讓外遇曝光,甚至訴諸媒體,這對於那些商賈或公眾人物而言,更是一個致命的打擊。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法律諮詢專欄>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
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
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
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