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 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另外,請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而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您可於離婚協議書上規定「雙方應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之責」,雖然這規定的適用性需考慮,但是可防當事人反悔。
離婚登記:
依我國民法1049條及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第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第二要有二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第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未成年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則不在此限。
*離婚登記時,要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帶到戶政事務所
*登記時,夫妻二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不必陪同,戶政人員不必親眼看到證人,不必攜帶證人身分證,透過電腦連線,查證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即可確定證人是否為真實。
註一:若已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註二: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
在台灣之一方將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登記:
必須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及授權書或醫院所開立的重大疾病證明書,若是監獄離婚協議書須有典獄長蓋章,再由另一方協同代理人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除以上情況之外,法律規定必須兩人親自到場,不能代理。
註三: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戶籍不一定要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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